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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五年免税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境外业务实现的利润五年内全额留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即全额留用利润的20%应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的顺序分配。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后,我部(85)财外字495号文、(87)财外字第24号文和(90)财外字第495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作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