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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 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