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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1986]民29号
【颁布时间】 1986-09-11
【实施时间】 1986-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接上页]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论当事人《结婚证》如何陈旧,仍为有效法律证件。更换《结婚证》会引起发证时间的变动,从而影响到该证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更换。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问题十: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答: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如婚姻登记机关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结婚证》也已遗失,可着当事人到办理婚姻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其原在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方出具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内地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当事人的声明书和亲友保证书均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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