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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办函第57号
【颁布时间】 1986-03-24
【实施时间】 1986-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南京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85)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85)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民政部审计室已经建立,同时希望各地加强民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民政局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编制可向当地编委申请或在厅内调剂解决),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各厅、局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送部审计室。
  
  五、民政部门,承担着“双扶”(扶贫、扶优)、“双福”(福利企业、福利事业)、优抚、救灾救济等工作。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民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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