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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84-10-13
【实施时间】 1984-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盐税的税额及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征盐税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 减征盐税的税额:
  
  (一)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等四省二市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15。40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77元征收盐税。
  
  (二)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省(区)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13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65元征收盐税。
  
  (三)其他各省、自治区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井、矿盐和湖盐,每吨减按11.50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井、矿盐和湖盐,每吨减按57.50元征收盐税。
  
  二、对于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征盐税,各盐区一律暂按原规定的减征幅度(或减征的税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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