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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4]司公字第87号
【颁布时间】 1984-04-29
【实施时间】 1984-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5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涉外公证事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桂司公律字(84)第21号《有关涉外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以我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为准。
  
  二、(略)
  
  三、对于科技骨干因出国探亲或定居申办有关公证书,公证处应予办理。审批出国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不必在办证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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