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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工字[1989]第36号
【颁布时间】 1989-01-25
【实施时间】 1989-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6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接上页]

  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一字第305号文件作出的“对提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在特区内销售的按地产地销减半征收规定执行”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已下文要求当地纠正。请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二、“红金龙”卷烟按哪一级别征税问题
  
  武汉卷烟厂85m/m“红金龙”卷烟是按甲级还是按乙级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问题,应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产字第14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请武汉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三、税务部门要求对批发企业库存升值额仍征收10%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053号文与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有关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十四、劳动服务公司库存提价升值如何处理问题
  
  烟酒生产、批发企业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提价前库存烟、酒因提价而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未明确规定之前,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监督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以保证烟酒调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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