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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2-03-01
【实施时间】 199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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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后勤保障
  
  每一考区应配备专车一辆,负责接送试卷。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十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前侧角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四、应考人员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准考证号及姓名应按要求填写,凡辨认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作废。
  
  五、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六、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七、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①考试时交头接耳;
  
  ②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喧哗或长时间逗留的。
  
  八、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处罚。
  
  ①有第七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②违反第二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的;
  
  ③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红色笔、铅笔答卷,或在试卷上作标记的;
  
  ④窥视他人试卷、抄袭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九、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收缴准考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下一次应考资格:
  
  ①考试时换试卷、带试卷出考场和撕毁试卷的;
  
  ②由人代考和代人参加考试的;
  
  ③串通工作人员改动试卷和成绩的;
  
  ④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④项行为,不听劝阻,除按上条处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考人员须知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人员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到达考区,完成下列工作:
  
  1.监考人员定员分工,明确各自的岗位和任务;
  
  2.按准考证号实行考场座位编号;
  
  3.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人员撤离时应对考场门窗加贴封条。
  
  三、监考人员应于每场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由一监考人到保密员处领取考卷。
  
  四、第一场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然后由监考人员共同对所领取的考卷袋进行验封后,当场开拆、分发。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与其所持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并查看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与其座位是否一致。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准在个别应考人员处长时间逗留。对应考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六、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舞弊行为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应考人员如不听劝告,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视其违纪情节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总监考汇报。
  
  七、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临时生病,应及时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八、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
  
  九、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时间一到,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上。
  
  十、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发现遗漏应立即追回,然后按密封要求进行密封、装袋,监考人员应在密封袋口封条上签字并加盖密封章后,交还保密员。
  
  评卷纪律
  
  评卷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领导下进行,所有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试卷应当由各司法厅(局)指定的人员统一开拆、密封和分发。并应根据评判试卷的进度随评随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卷;
  
  二、试卷密封方法:
  
  考试结束后,应当由全部监考人员将各自考场的全部试卷,护送至考区考务办公室集中封装。封卷时应按试卷上的密封线,用线绳将试卷包头封严,并在线绳结一侧加封试卷密封签,然后加盖骑缝印章。装袋后,再应加封密封签,加盖骑缝印章;
  
  三、评卷工作应根据需要分组进行,各组之间不得相互传看,询问评分结果;
  
  四、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试卷;
  
  五、非评卷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区,如因故必须进入的,应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并须两人以上;
  
  六、非评卷时间不得翻阅试卷;
  
  七、发现异常试卷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统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完成,统分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在统分表上签署姓名;
  
  九、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有关评卷及分数的情况;
  
  十、考试成绩公布后满半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主管厅长批准,试卷始得销毁。销毁前应当妥为保管,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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