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102号
【颁布时间】 2006-03-14
【实施时间】 2006-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接上页]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