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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通[2006]5号
【颁布时间】 2006-03-13
【实施时间】 200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5号)--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3-2002)
  
  GBZ 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代替GBZ21-2002)
  
  GBZ 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24-2002)
  
  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70-2006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1-2006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2-2006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T 173-2006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3-2002、GBZ21-2002、GBZ24-2002废止。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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