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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
【颁布时间】 2006-01-13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接上页]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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