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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颁布时间】 2005-09-29
【实施时间】 2005-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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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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