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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 三、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七)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2);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为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四、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六、未依照审批机关的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七、本通知所称规定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2.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3.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 政 部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名称)申请民事主体资格由 □合伙 □个体(请在相应□内打“√”或涂黑“■”)变更为法人。 我校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我校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无异议。 我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 ××民办学校(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甲方:(××民办学校) 乙方:(××民办学校原全体合伙人或个体负责人) 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移交给甲方。 二、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移交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 三、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民办学校(校章) 乙方:××民办学校原全体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伙人或个体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办学校名称)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原合伙协议,并同意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由合伙变更为法人。(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全体合伙人签字:
民办学校(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