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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253号]
【颁布时间】 1998-11-29
【实施时间】 1998-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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