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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36号
【颁布时间】 2004-09-02
【实施时间】 2004-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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