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3]15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2
【实施时间】 2003-09-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4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失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控制项目│排水量│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Ph┃
  
  ┃单位工艺│││││┃
  
  ┃ 类别 │││││┃
  
  ┃│├─────────┼─────────┼─────────┤┃
  
  ┃││ (BOD5) │ (CODcr)│(SS)│┃
  
  ┃├───┼────┬────┼────┬────┼────┬────┤┃
  
  ┃│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
  
  ┃│/t├────┼────┼────┼────┼────┼────┤┃
  
  ┃││ kg/t │ mg/L │ kg/t │mg/L│ kg/t │ mg/L │┃
  
  ┠────┼───┼────┼────┼────┼────┼────┼────┼──┨
  
  ┃ 本色 │ 60 │ 3.6│60│6 │100 │6 │ 100│6-9 ┃
  
  ┠────┼───┼────┼────┼────┼────┼────┼────┼──┨
  
  ┃ 脱墨 │ 60 │ 3.6│60│9 │150 │6 │ 100│6-9 ┃
  
  ┗━━━━┷━━━┷━━━━┷━━━━┷━━━━┷━━━━┷━━━━┷━━━━┷━━┛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ΣQiYi
  
  i=1
  
  Q混合= --------
  
  n
  
   ΣYi
  
  i=1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