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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68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从约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的资料,但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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