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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附件: 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文莱、马尔代夫、毛里求斯、莱索托、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马拉维、乍得、冈比亚、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斯威士兰、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伯利兹、多米尼亚共和国、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所罗门群岛、圣基茨和尼微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