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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函[2000]319号
【颁布时间】 2000-09-07
【实施时间】 200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1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0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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