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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9]外经贸配字第89号
【颁布时间】 1999-11-24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将核定的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划入各机构财务部门统—管理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各签证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范围、用途进行开支。不得将业务费补助款用于与本签证机构签证业务及签证管理工作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管理实行业务处长负责制。所有补助款开支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固定资产,需事先报请许可证局批准后方可支出。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许可证局,并纳入许可证局设备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许可证局报送年度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附后),并附文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签证机构应按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提高业务费补助款的使用效率。业务费补助款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由许可证局统一发放和缴销。各签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保管、使用、缴销制度。做到保管与使用分开,领用的票据要按类别、顺序登记造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予以缴销,缴回的票据号与领用的票据原号要相符,交款金额与票据存根金额相符,入账金额与交款金额相符。票据缴销要按票据管理规定上报票据管理部门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缴预算款;缴款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许可证手续费原则上应采用一证一清的收费方式,对少数经常领证且量较大的单位,可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各签证机构收到许可证局拨付的业务费补助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并专立费用帐进行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核算;业务费补助款开支时,借记:基本业务费用——×××或专线通讯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许可证手续费收入、缴款和业务费补助款收入、支出必须按财务会计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财务人员应实时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财务会计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财务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财务收支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均应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参加年终考评、核减业务费补助款、不予核拨业务费补助款等处罚。
  
  (一)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二)不使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三)不及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
  
  (四)不按规定的范围、用途开支业务费补助款、不上报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务费补助款或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者,许可证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年度)
  
   编报单位(公章):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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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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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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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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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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