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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00]115号
【颁布时间】 2000-07-11
【实施时间】 200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2208号)转发给你们。该函所附声明书可以作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
  
  (2000年6月8日)

  
  驻意大利使馆并抄驻米兰、佛罗伦萨总领馆:
  
  5月30日明传悉。经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现复如下:
  
  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旅意华侨,可持经驻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婚姻状况声明书(格式见附件),向国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
  
  请你馆将5月30日明传抄驻米兰、佛罗伦萨总领馆。
  
  附件:
  
  
声明书

  
  我,×××,男(或女),××××年×月×日生于中国××省××市(县)。本人与×××,女(或男),××××年×月×日生于中国××省××市(县),自××××年×月×日在中国××省××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结婚后一直保持夫妻关系。因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现特作此声明,用以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
  
  以上属实。否则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年×月×日于意大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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