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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0-06-01
【实施时间】 200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1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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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4±2℃(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2℃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
  
  (PC-1)(轻振荡)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1)(同PC-1)
  
  (同PC-2)
  
  8.机器单采浓缩血细胞悬22±2℃ 24小时内输注
  
  液(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份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理。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选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输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中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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