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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发[1996]46号
【颁布时间】 1996-05-24
【实施时间】 1996-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事争议日益增多。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势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强化人事部门的监督、保障职能,妥善处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跨地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经研究,决定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仲裁公正厅的组成
  
  1.组成人员
  
  人事仲裁公正厅由厅长和委员组成。
  
  厅长:
  
  戴光前(流动调配司司长)
  
  张志鸿(考核培训司司长)
  
  委员:
  
  何宪(流动调配司副司长)
  
  王永杰(考核培训司副司长)
  
  纪喜来(办公厅副主任)
  
  季晓南(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毕雪融(考试录用司副司长)
  
  曲行轶(工资福利司副司长)
  
  赵勤华(社会保险与离退休管理司助理巡视员)
  
  2.办事机构
  
  人事仲裁公正厅设置两个办事机构:
  
  申诉控告办公室(设在考核培训司申诉控告处)
  
  仲裁办公室(设在流动调配司流动与仲裁处)
  
  二、人事仲裁公正厅的职责
  
  人事仲裁公正厅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公正审查职能和仲裁职能,及时公正地处理和解决涉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跨地区的人事争议。
  
  三、人事仲裁公正厅的管辖和受案范围
  
  人事仲裁公正厅管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在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暂时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辞职、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不服的申诉;
  
  (二)行政机关因录用公务员发生的争议;
  
  (三)公务员交流中发生的争议;
  
  (四)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管辖和受案范围随着条件的成熟和经验的积累逐步扩大。
  
  四、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案件的程序
  
  (一)对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案件的处理程序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第三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案件依照仲裁程序处理。仲裁程序为:
  
  1.申请。当事人如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仲裁,必须向人事仲裁公正厅提交申请书。
  
  2.受理。人事仲裁公正厅应对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3.组织仲裁庭。人事仲裁公正厅决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织仲裁庭。仲裁庭由相关业务的仲裁公正厅委员和聘请的仲裁员共三名组成。对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仲裁公正厅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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