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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公通字[1991]174号
【颁布时间】 1991-11-11
【实施时间】 199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9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几年,各地伪造公证书的事例时有发生,去年以来,福建、上海等沿海省市发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大量伪造我公证机关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伪造公证书的大量出现,已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证机关的声誉,干扰了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的工作负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制止。
  
  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伪造公证书的不法分子,防止伪造公证书现象的进一步蔓延,经研究决定,公证书应增加必要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凡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使用的公证书的证词页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公证专用水印纸为十六开白纸,水印标记由华表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专用”文字组成。公证专用水印纸目前仅限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使用,以后视需要逐步在国内公证文书中推广。
  
  二、使用公证专用印泥。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制作公证书时,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一律改用公证专用印泥。公证专用印泥每套两盒,一盒为红色,用于加盖公证处印章;一盒为蓝色,用于加盖公证员签名章。
  
  三、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用印泥的专生产、分发和使用。
  
  为保证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的印泥质量,降低成本,防止泄密,对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统一发放、集中管理、严格使用的原则。公证专用水印纸下达的分配数额统一订购、分发、管理,各公证处应设专人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尼的使用管理工作。
  
  为配合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的使用,防止遗失和泄密,我部将制定《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使用办法》和《公证专用印泥管理使用办法》,各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部里的要求管好、用好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严防泄密和遗失事件的发生。
  
  四、其他事宜。
  
  1.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均按成本计价收费,费用由使用的公证处负担,在公证业务费中列支。由此增加的费用拟通过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协商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办法解决。
  
  2.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的生产、发放由公证司统一负责,生产、发放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各司法厅(局)应积极协助解决。有关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的分配数额、订购、发放和使用的具体事宜,由公证司另行通知。
  
  3.为配合公证专用印泥的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检验仪器,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公证司联系。
  
  4.为减轻福建省、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公证书的负担,拟在上述两省市提前启用公证专用水印纸,启用时间另定。上述两省市应积极配合我部提前做好启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准备工作。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应提前做好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使用前的筹款、订购、分发等准备工作,落实经费,切实保证公证防伪措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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