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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1]司公字第62号
【颁布时间】 1991-03-21
【实施时间】 199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1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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