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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投票办法,如需投票时,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会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会议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函审或会审通过后,由组织审查部门主持人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六项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和结论,整理报批稿草案,提交组织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抄报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机械产品标准审查组。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在实质性分歧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妥善处理后,通过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应有下列内容: (一)综合技术评价; (二)采用标准程度和水平; (三)实质性分歧意见的处理意见; (四)贯彻措施建议(含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废止现行标准建议、组织实施技术措施等); (五)结论。 第十七条 以编制标准质量及实质性问题解决程度,一般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或局部内容(或文字)经编辑性修改后通过,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对个别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查。 (三)未通过,对一些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