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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9]司发公字第129号
【颁布时间】 1989-07-19
【实施时间】 1989-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5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律师、公证工作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必须极大地提高律师、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经商人事部职称部门同意,现将如何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
  
  (一)要建立政治学习制度,经常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当前,要特别重视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十三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又一次重要的会议,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前进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组织全体律师、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精神,把广大律师、公证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上来。
  
  (二)要对广大律师、公证人员深入持久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彻底消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坚持法律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立场和原则,继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民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严格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抓好自身的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的一切不良现象。对收受贿赂和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员,要发现一个、严肃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律师、公证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把好进人关。凡今后调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是经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公证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对于调入人员除了注意其文化、专业知识外,必须进行政治考核,凡是文革中有严重错误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的,在最近发生的动乱和暴乱中表现很不好的,以及受过刑事处分的,不能调入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二)把好专业职务晋升关,确保各级律师、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后,凡已被评聘为各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职务的人员晋升职务,除《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公证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初级职务晋升中级职务,应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举办的职务晋升培训班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中级职务晋升二级职务和二级晋升一级,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举办的晋升职务培训班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同时要严格备案程序,发现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退回重评重聘。
  
  (三)要保持律师、公证人员的相对稳定,一般不要调做其他工作。律师和公证人员都是法律专业人员,既要具备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他们一般不要调做其他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也要征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同意。
  
  (四)按照《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后,就不能再按照《公证暂行条例》任命公证员,凡在评聘专业职务后又另外新任命的公证员一律作废。为了保证《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今后凡调入公证处的专业人员,一律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过考试、考核,严格按照四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授予公证员资格,然后再按照《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评聘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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