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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转关入仓货物需退回启运地海关的,启运地海关应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仓库主管海关出具相关证明;仓库主管海关收到启运地海关相关证明后,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已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货物申请办理退运、退仓手续时,海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交有关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还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仓库经营企业,可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货物出仓手续。 第四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质量等原因需要更换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及由商检机构、行业中介检验机构或收、发货人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仓库经营企业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被更换货物须在更换货物实际入仓后方能出仓,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货物的更换进行实际监管,并实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货物拼装出口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可按原入仓货物的实际状态分别申报,但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货物"。 第三节 货物的流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第五十条 对同一主管海关管辖的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海关应要求货物转出和转入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附件7),经审核后,再填制相应报关单证申报。 第四节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延期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储存期满10日前向海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退运货物,指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 退仓货物,指已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未实际离境,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经海关核准后退回国内的货物,但转国内进口的货物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 2.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 3.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 4.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 5.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 6.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 7.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 附件1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 编号: ┌────┬───┬─────────────┬─────────────┬───────┐ │基本情况│申请企││联系人:│电话:│ ││业名称││││ │├───┼─────────────┼─────────────┼───────┤ ││仓库名││仓库类型:│仓库面/容积: │ ││称及编││││ ││号││││ │├───┼─────────────┼─────────────┼───────┤ ││仓库地││所在区县:│属于:仓库/堆 │ ││址│││场/储罐 │ │├───┴──────┬──────┴──────┬──────┴───────┤ ││仓库属自建还是租赁:│仓库竣工期限或租赁期限:│单证是否齐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