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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7]244号
【颁布时间】 2007-08-31
【实施时间】 2007-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纳税证明文书开具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供了企业纳税证明,这种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做强做大的服务行为值得肯定。但也发现纳税证明在开具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纳税数据失真、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表达不准确、出具证明单位不统一,以及证明没有署名具体开具人和审核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维护税务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切实规范纳税证明文书开具行为,现重申如下:
  
  一、开具纳税证明要统一数据来源。纳税证明的数据必须来自CTAIS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记载的纳税或免、抵、退税信息。
  
  二、开具纳税证明须用统一格式。纳税证明文书必须使用从CTAIS系统中生成的统一文书格式,由计算机打印(对从出口退税系统中导出的免、抵、退税数据,可另行打印附后),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盖章后存档。基本要素包括:文书年份字号、企业名称与纳税识别号、纳税所属期、分税种实际纳税数据总额、合计数(大写)、开具时间、开具单位盖章、开具人与审核人。
  
  三、纳税证明内容要统一规范。证明文书内容只提供真实准确实际纳税数据或退税数据,不附加评定性的表述。对纳税人申请,确有需要税务机关做出评价的,经核实,可酌加“近X年内未发现偷、逃税情况”等字句,但不对纳税人的其他行为进行鉴定或做出评价。
  
  四、纳税证明的开具单位。纳税人需要纳税证明必须到所辖的县、区国税机关征管科统一开具,分局不得出具纳税证明。对纳税人要求使用自己设计的格式和提供内容的证明,各级不得盖章,以确保我省国税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五、署名纳税证明开具人和审核人。为了确保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要在证明文书的末端署名纳税证明的开具人和审核人及联系电话,以示负责。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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