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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审计规程》的基本要求。 (一)《审计规程》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总体要求下,规定了对企业实施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即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和财务核算内容的分析,并依据规范化的审计步骤和要求来核实、确证审计项目的正确性。《审计规程》是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必要补充。 (二)转让定价审计适用《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进行转让定价审计的基础和主要手段,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五章“调查审计的实施”中,应运用《审计规程》中“案头准备阶段”和“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以及“税务审计基本技术”和“税务审计的基本要求”。 (三)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本《审计规程》。涉外税务审计是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所进行的全面审计,包括国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每年对已开业企业的税务审计应不低于30%的面,三年内对所管辖的开业企业审计一次;对重点税源企业应每二年全面审计一遍。 (四)对于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或年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以及存在偷税问题的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规范程序,即需完成全套工作底稿;专案审计(是指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发票联查案件和协查案件等)和对其他企业的税务审计则适用简易程序,即需完成下面所述工作流程中带*标记的环节和底稿。 (五)原《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74号)中的《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季度统计表》和《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年度统计表》即行废止。 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一)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为了体现税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应主要采用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和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来确定审计对象,并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的调查研究。 各局在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优先安排有以下情形的企业进行审计: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避税问题的;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的; 3.审核评税中发现有疑点问题的; 4.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密切的。 (二)案头准备阶段 1.*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按照《审计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填制工作底稿: (1)*基本情况类:《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纳税人主要税种纳税状况表》、《关联企业交易往来情况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情况表》。 (2)纳税状况类:《纳税人出口申报情况表》、《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消费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利用征管系统的计算机直接出表。 (3)财务状况类:《审查期各月销售收入项目明细情况表》、《纳税人当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情况表》、《纳税人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当年度及前两个年度变动情况表》、《审查期各月存货主要项目变动情况表》、《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此问卷为开放式问卷,即本通知制定的是一个范本,各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格式自行编制,报市局备案即可)。 2.*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 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及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确认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此项工作是准备阶段非常重要的工作,是高水平税务审计的重要体现,所以,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分析性复核工作底稿》,常规的分析项目、类型及指标可以参考《审计规程》中的《审计项目分析性复核指引》。 3.*审计项目的确定。 确认审计重点项目是准备阶段至为重要的工作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从审计项目的重要性、税法及征管风险、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评价、分析性复核、前次审计结论等几个方面的客观分析,进行主观性经验判断,编制*《案头审计初步分析表》,确定重点审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