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8-05-14
【实施时间】 2008-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的精神,现就延期申报纳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税系统5月份的税收征期延至5月19日。延期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在5月19日后,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影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申请,实地调查了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批。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办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比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等九项税收征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19号)中《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