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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7]121号
【颁布时间】 2007-08-15
【实施时间】 2007-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公安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徐州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徐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3.市消防支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发布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每天通过《徐州消防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市消防支队要通过《徐州消防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对于无权进行查处的,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或通过《徐州消防网》等形式进行移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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