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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作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考核等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发现《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应由县(市、区)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退税审核岗出具《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格式见附件1),交由调查核实岗审核落实后在规定的1个月内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格式见附件2),反馈退税审核岗。 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的不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函调方式或内部转办方式。 三、对已发函未按规定时限回函并经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属于同一市不同县市区局的,由各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回函;跨省、市的由各市局每月一次将情况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局负责协调、督促回函。 四、《通知》所列附件由各市局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发函函件签发人为市局或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回函函件签发人为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 附件:1、《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 2、《 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 3、国税发[2006]165号(略)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 编号: : 出口企业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向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_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__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结果反馈。 转办人: 年月日 附件2: 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 编号: : 根据_______号转办单情况,我们对______从______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______公司(纳税人识别号:______)。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______年______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出口企业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_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_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______万元;欠缴消费税______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______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 调查核实人员签字: 复核人签字: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