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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渝司办[2007]107号
【颁布时间】 2007-08-01
【实施时间】 2007-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服务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贯彻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以实现应援尽援服务和谐重庆为目标的“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07]1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证行业实施“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现就在全市公证行业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法律援助对象
  
  1、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2、本市农民工讨薪、索赔所涉及的委托、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二、公证法律援助受理
  
  公证法律援助由公证机构统一受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备案。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见附件)。
  
  (二)当事人就公证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三、公证法律援助程序
  
  (一)公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后,应当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移交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证机构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该表返还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接到该指派的援助任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指派公证员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四)公证机构完成公证法律援助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公证案卷连同《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时归档。归档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复印2份,报送指派本次援助任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司法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对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各公证机构对指派的公证法律援助任务不得推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总结并上报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
  
  │受│姓名││出生年月││民族││
  
  │援├──────┼─┼────┼────┼──┼─┤
  
  │人│性别││身份证号││身份││
  
  │基├──────┼─┼────┼────┴──┴─┤
  
  │本│邮编││通信地址││
  
  │情├──────┼─┴────┼────┬────┤
  
  │况│户籍地││联系电话││
  
  │├──────┼──────┴────┴────┤
  
  ││││
  
  ││申请法律援助││
  
  ││的理由││
  
  ││││
  
  ││││
  
  ├─────┴──────┼────────────────┤
  
  │申办公证事项││
  
  ├─────┬──────┴────────────────┤
  
  │公证机构意││
  
  │见││
  
  │││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
  
  ││日│
  
  ├─────┼───────────────────────┤
  
  │援助机构意││
  
  │见││
  
  ││援助机构(盖章)│
  
  │││
  
  ││ 年 月 日 │
  
  ├─────┼───────────────────────┤
  
  │案件办理情││
  
  │况│年月日受理, 年月日完成公证事项并归 │
  
  ││档。公证员:,公证书号:│
  
  │││
  
  ││公证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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