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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28号
【颁布时间】 2006-09-26
【实施时间】 2006-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区工伤保险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区工伤保险按照“一级统筹、二级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区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市本级、内五区按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具体事项。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城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做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
  
  三、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本级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其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各区负责。
  
  四、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对象为本区所属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区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统称为区级用人单位和职工)。
  
  五、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区属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参保登记和处理人员异动,审核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协助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机构、经办机构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及组织工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同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及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 
  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伤保险工作规划,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2006年原则上要将各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以后再确定新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七、在推动区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通过政策宣讲、舆论造势、上门动员、案例警示等形式把其纳入工伤保险,确有必要时再安排劳动监察依法介入。对部分缴费能力特别弱、参加全部社会保险确有困难或者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单位,可允许其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八、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平安计划”要求。针对区级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频繁且相对集中的特点,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农民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农民工使用数量、行业分布、工资收入等情况,积极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九、各区承担的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以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下达的扩面人数和基金征缴额两项指标为主。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区组织区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分别统计,统计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十、工伤保险实行城区统筹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明确并配备工伤保险专职信息联络员,承担市、区两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联络等工作。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区完成工伤保险统筹工作任务的进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考核。对完成指标任务及时、工作质量高的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协商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或物质方面的支持与奖励。
  
  十二、做好城区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关键性步骤,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把这项工作抓出实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及时上报,确保工伤保险城区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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