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
【颁布时间】 2006-09-12
【实施时间】 2006-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10月6日起,各市执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原开办标准自然废止。
  
  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根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需要、在农民用药不方便的农村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其验收标准由各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报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备案。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2006年修订)

  

  ┌───┬────────────────────────────────────┐
  
  │序号│检 查 内 容 │
  
  ├─┬─┼────────────────────────────────────┤
  
  │ *│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
  
  │││条规定的情形(珠三角地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
  
  ├─┼─┼────────────────────────────────────┤
  
  │ *│2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
  
  │││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
  
  ├─┼─┼────────────────────────────────────┤
  
  │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 *│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以│
  
  │││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 │
  
  │││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
  
  ││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
  
  │││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
  
  │ *│6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
  
  ├─┼─┼────────────────────────────────────┤
  
  ││7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
  
  │││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
  
  │││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
  
  ││8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
  
  │││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
  
  │││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
  
  │ *│9 │申请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
  
  │││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的,应配备一名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
  
  ├─┼─┼────────────────────────────────────┤
  
  │ *│10│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
  
  │││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
  
  │││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