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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调解。通过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终局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各)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争取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对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按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严格审批手续。 (十五)建立仲裁程序绿色通道。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争取在当天立案,尽快结案。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对符合《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符合仲裁救助条件的追索工伤医疗待遇且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仲裁费,应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要先行缓收仲裁费。 四、仲裁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程序的便民措施 (十七)规范仲裁文书的制作。仲裁文书的写作要说理清楚,文字简洁。仲裁文书格式要符合《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样式》的要求,规范统一。出具的仲裁文书一律打印。 (十八)规范仲裁文书的送达程序。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被诉人;仲裁决定书应自决定之日起、仲裁调解书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仲裁庭当庭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应自裁决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仲裁裁决书。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便民仲裁,体现仲裁的人文关怀,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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