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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
【发文字号】 沪工审[2007]54号
【颁布时间】 2007-07-20
【实施时间】 2007-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工会审计组工作职责的规定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审计水平,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会经审会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工会审计组工作职责作如下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管单位、区县局(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各级工会经济组织。
  
  第二条 经审会审计组的审计,是受本级经审会的授权,依照国家财经政策、审计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任期经济责任等实施的审计,对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负责。
  
  第三条 在开展审计之前,审计组长要根据审计计划和要求,制定审计方案,召开审计组成员会,明确审计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到统一思想,分工明确。
  
  第四条 审计组成员要按审计组的分工、要求及注意事项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每个成员要编制使用审计工作底稿,在底稿上书写清楚本次审计的目的、任务和相关数据、情况,并在底稿上签字。
  
  第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形成“审计报告征求稿”后,先送审计组所有成员阅改并提出书面意见,共同把好质量关,再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条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毫无保留,达到审、帮、促的目的。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组按程序报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级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复核。
  
  第九条 审计组要认真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意见的落实,并向本级经审会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组成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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