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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 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 一、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的撤诉 申诉人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申诉人申请撤诉不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申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申诉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被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2: 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管辖范围: 1.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⑴市仲裁委管辖范围:A、市区范围内的部省属和市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B、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C、外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苏州市区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争议;D、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就业人员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E、在苏州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F、协调处理各地具体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争议。 ⑵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仲裁委管辖范围:A、在各所在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含跨区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B、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C、苏州市劳动仲裁委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 ⑶园区及高新、吴中、相城区受理除市仲裁委管辖的A、D、E以外在本区的各类劳动争议。 ⑷五市(县)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由各市(县)劳动仲裁部门直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