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颁布时间】 2007-07-13
【实施时间】 2007-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为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促进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在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及以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落实好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补助或优惠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或措施,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出现生活困难。
  
  三、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