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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教师中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十六)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保证实现《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建立有效机制,决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人事、财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订教师的津贴标准和范围。要采取特殊措施较大速度地改善优秀骨干教师的待遇。要采取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今后不再增加新的民办教师。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经考核认定资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的要予以调整。国家计委、人事部及各地要作出规划,分年度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92)52号文件精神,重视教职工的住房建设,把城镇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康居工程”计划,对教师住房采取优先优惠政策,尽快使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确立依靠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教师办好学校的思想,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制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通过舆论宣传以及搞好每年一度的教师节活动等多种途径,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四、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贯彻实施《纲要》的关键,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应亲自抓教育,要象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把教育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应将教育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类学校建设纳入地区市政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学校,与师生座谈,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师生作形势报告。 各地应认真总结推广本地区落实教育战略地位,实施《纲要》的经验,相互交流。 (二十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纲要》的“施工”。贯彻落实《纲要》,是90年代我国教育事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认真落实《纲要》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支持教育科学研究特别是教育决策咨询研究,促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施《纲要》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