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提高海口电厂上网电价。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海南燃煤机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104元,即华能海口电厂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由原每千瓦时0.3543元调整为0.3647元。 (二)提高南山电厂上网电价。为解决燃气价格上涨对南山电厂的影响,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即南山电厂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35元调整为0.36元。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再加价每千瓦时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此价格执行。 二、统一加价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统一从电价中加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除农业用电外),加价的具体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此外,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农业、居民用电除外)。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海南电网除农业、居民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公司销售电价,由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下达。 四、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海南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2.27分钱。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合并电价分类及标准。1、将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电价合并统称为工商业及其它电价。2、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以下的用户电价合档,即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电价0.626元和经营服务业电价0.8元按电压等级调整为0.755元和0.765元。3、将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电价归并到居民用电,电价标准由原来0.626元降为0.6083元。 (二)适当提高原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其电度电价不变。原大工业(100KVA及以上)用电基本电价征收标准,由1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0元/千伏安月。 (三)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将原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及以上用户列入执行两部制电价范围,加收基本电价,同时降低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标准为20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非普工业由原0.616元降为0.545元(35KV以下)、经营服务业由原0.8元降低为0.545元(35KV以下)。 调整后的电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三大类。“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100KVA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100KVA以下的用户执行单一的电度电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为缓解南方电网内各省(区)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国家发改委决定统一提高南方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2分钱,经与省电网公司协商,我省销售电价不同步调整,0.2分钱在1分钱中消化,剩余的0.8分钱,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 七、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联系电话65374568)。 附: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海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件1: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类别 变压器容量等级 电压等级 调整前电度电价 调整后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居民 1KV及以上 0.580 0.5883 1KV以下 0.600 0.6083 农业 1KV及以上 0.464 0.4640 1KV以下 0.469 0.4690 工商业及其它 100KVA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