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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本章中使用的但没有定义的用语和措辞,在《外汇管理法,1973》中有规定的,应分别对应于该法案中的规定。 (2)中央政府应将根据第(1)款(a)项通知的方案,在通知发出后尽快地提交到国会各个议院。 第六条 :免税 (1)尽管《财产税法,1957》、《赠与税法,1958》、《所得税法,1961》、《外汇管理法,1973》、《外国捐赠(规章)法,1976》中另有规定-- (a)非居民印度人或海外法人持有外汇债券的或印度居民接受上述非居民印度人或海外法人赠与的此类外汇债券的,不得要求其为任何理由透露该债券的性质和投资来源; (b)不得根据上述法案对(a)项中规定的人持有上述债券的事实进行审查或调查; (c)在根据上述法案进行的任何犯罪诉讼中或判处刑罚时不得涉及(a)项中的人持有的上述债券的事实,并不得以此事实作为证据。 (2)第(1)款不适用于依照下列条款汇入印度的外汇-- (i)《外汇管理法,1973》; (ii)根据《外汇管理法,1973》解释的《所得税法,1961》, 上述外汇汇入印度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被延长的,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或其他机构,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该延长期未届满时,以任何方式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对于某些案件中不涉及外汇债券的情形, 在不损害第6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条件下,-- (a)《所得税法,1961》的条款不适用于外汇债券的利息增长; (b)《财产法,1957》的条款不适用于外汇债券; (c)《赠与税法,1958》的条款不适用于成为印度居民的非居民印度人赠与外汇债券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