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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是一部对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所作的决定、行为和事项进行确认的法律。 1999年海关(关税减让制度确认)法 全称 本法是一部对根据《1901年海关法》所作的决定、行为和事项进行确认的法律。 [1999年11月3日获批准]澳大利亚议会颁布法律如下: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以援引为《1999年海关(关税减让制度确认)法》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自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定义 在本法中: 有效的授权是指满足下列条件,并且是由或据称由首席执行官向海关官员所作的、将其根据《海关法》第15A部分法定的条或款之规定而被赋予的权力或职权授予海关官员的任何授权: (a)该授权是在1995年11月27日或该日之后1999年5月31日之前的任何一日做出,并且 (b)在1999年5月31日之前该授权未被撤销或据称未被撤销。 (c)首席执行官与《海关法》第四条第1款中所指的首席执行官有相同含义。 CTCO是指当《海关法》第15A部分根据《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继续有效时,依据该部分而生效的商业关税减让令。 《海关法》是指《1901年海关法》。 海关官员与《海关法》第四条第1款中所指的海关官员有相同含义。 TCO是指根据《海关法》第15A部分生效的关税减让令,包括CTCO。 第四条 有效授权的确认 (1)有效的授权 (a)如果做出一有效的授权时表明了其只适用于担任确定职务的人或履行确定职务职责的人,则该授权被视为扩展适用于充任该职务的人; (b)如果在一个有效的授权做出之后的任何时候,《海关法》第15A部分的条款作了修改,以至于影响到该授权涉及的权力或职权的界限时,则该授权视为如同已被撤销并且又被重新做出以至于可以明确地覆盖修改后的权力或职权界限一样被适用,并且自修改生效时起有效。 (2)尽管有本条第1款之规定,所有有效的授权自1999年6月1日起生效,包括6月1日。 第五条 根据有效授权所作决定、行为和事项的有效性 (1)根据本法第六条,担任、充任有效授权中指定职务或履行该职务职责的海关官员在1996年7月15日或该日之后的任何时候,就依据《海关法》第15A部分之规定产生的事项,所作或据称所作的决定视为有效,并且继续有效,但以其根据授权所作或据称所作的范围为限。 (2)根据本法第六条,担任、充任有效授权中指定的职务或履行该职务职责的海关官员在1996年7月15日或该日以后的任何时候,就依据《海关法》第15A部分之规定产生的事项,所做出的或据称所做出的行为或事项视为有效,并且继续有效,但以其根据授权所做出或据称所作的范围为限。 第六条 不适用于行政上诉法庭的事项和退款申请的确认(1)已在1999年6月1日之前就下列事项向行政上诉法庭寻求审查并且在1999年6月1日之前,法庭未对该审查做出决定的情形,本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不适用: (a)海关官员做出的不予退还关税的决定,或 (b)首席执行官的授权人依据269SD款(1AB)所作的撤消TCO的决定。 (2)第四款、第五款不适用于下述有关要求退还关税的申请 (a)在1999年6月1日以前向海关官员提出;并且 (b)以下列陈述作为其有权退还关税的理由或理由之一: (i)撤销TCO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做出决定的人没有得到有效授权,或 (ii)TCO根本不应该被撤销;并且 (c)在1999年6月1日前,未就该申请做出是否退还关税或拒绝申请的决定时, 本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不适用于任何此类申请。 [1999年6月23日部长在参议院,1999年10月21日在众议院所作的第二次宣读讲话(12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