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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134号]
【颁布时间】 1993-12-13
【实施时间】 1994-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六。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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