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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犬病毒者;被动│天,以后每年接种1剂 │ ││物咬伤、抓伤,├────────────────┤ ││皮肤或粘膜被舔│暴露后:接种5剂,按0天,3天,7天│ ││者;在疫区有咬│,14天,30天;如果严重咬伤者使用│ ││伤危险或接触病│国产疫苗合并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 ││毒机会的工作人│疫球蛋白则在45天,60天再接种2剂 │ ││员│国产疫苗;│ │││暴露前有免疫史者:在接种末剂疫苗│ │││后1年内再暴露,按0、3天接种2剂;│ │││在接种末剂疫苗后≥1年再暴露,按 │ │││上述暴露后处理;│ ├────────────┼────────┼────────────────┤ │轮状病毒疫苗│2月龄~3岁人群│每年接种1剂 │ └────────────┴────────┴────────────────┘ 附件2: 修订说明 为了便于各接种单位更好地理解修订的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特制定修订说明。 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与市卫生局以往下发的单品种疫苗接种方案无重大变化,在此不予详述。今后本市若对现使用的第二类疫苗的指导原则有改变或引进新的第二类疫苗,其接种方案以市卫生局下发文件为准。 以下仅对变动较大的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一、程序主要修订内容 (一)脊灰疫苗由5剂次改为4剂次,取消原18月龄的剂次; (二)白破疫苗接种年龄改为6岁和16岁; (三)麻疹疫苗第2剂改在18月龄接种; (四)乙脑疫苗(以非活乙脑为例)第1、2剂的接种起始年龄改为8月龄;第3剂2岁,第4剂6岁; (五)A群流脑疫苗由3剂次改为4剂次,第1剂6月龄、第2剂9月龄、第3剂3岁、第4剂6岁。 二、疫苗接种剂次的时限要求 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早起始年龄,在此年龄前接种视为无效接种,必须重新接种。 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各剂次接种月/年龄为理想情况,如果未能及时接种,则各种疫苗的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如下: ┌──────────┬────┬────┬────┬────┐ │前后剂次│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与第2剂 │与第3剂 │与第4剂 │与第5剂 │ ├────┬─────┼────┼────┼────┼────┤ │各剂间最│乙肝疫苗* │ 1个月│ 2个月│││ │短时间间├─────┼────┼────┼────┼────┤ │ 隔 │ 脊灰疫苗 │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 ││白百破疫苗│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 ││ 白破疫苗 │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 ││ 麻疹疫苗 │ 1个月││││ │├──┬──┼────┼────┼────┼────┤ ││乙脑│非活│7天 │ 6个月│ 6个月││ ││疫苗├──┼────┼────┼────┼────┤ │││减活│ 6个月│ 6个月│││ │├──┴──┼────┼────┼────┼────┤ ││A群流脑疫 │ 3个月│1年 │3年 ││ ││苗│││││ └────┴─────┴────┴────┴────┴────┘ *第1剂与第3剂最短间隔4个月 第一类疫苗常规免疫的接种人群为≤16岁人群,在此年龄范围内应尽量完成第一类疫苗常规免疫的剂次,但要符合各疫苗第1剂的最早起始年龄和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的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简称“五苗”)的基础免疫应在<12月龄(即小于1岁)内完成。 三、特殊人群接种 本市规定新入学/入伍的大学(大专)新生、中专外来新生、新兵,无论其既往接种史如何,必须在开学后尽快接种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各1剂。这些疫苗接种的剂次归入其他免疫。 四、其他情况 ≥6岁人群需接种白百破疫苗者必须使用成人用白破疫苗替代。 两种或两种以上接种途径相同的减活疫苗如果未能同天接种,应间隔≥1个月再分别接种。 卡介苗未种者中,<3月龄人群可直接接种,≥3月龄人群须先作PPD试验,阴性者方可补接种1剂。≥7岁人群不再接种卡介苗。 五、第一类疫苗及其替代品第二类疫苗各产品的接种部位、途径、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