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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三等考试、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五等考试相当于初等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者,得应本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三等考试监狱官类科及四等考试监所管理员、法警类科得依司法院及法务部实际任用需要,分定男女录取名额。
  
  第 5 条
  
  本考试三等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
  
  本考试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以笔试方式行之。
  
  第 6 条
  
  本考试各等别之类科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
  
  第 7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或不予训练。
  
  前项体格检查标准,依附表三之规定。
  
  第 8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三等考试以第一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以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但三等考试第二试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不予录取。
  
  笔试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第一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或三等考试司法官考试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9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
  
  四等考试法院书记官及五等考试录事类科录取人员,于训练期满前应缴交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脑技能基金会核发中文电脑打字每分钟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证明,或经实务训练机关公开测验中文电脑打字每分钟三十字以上成绩合格,未缴交合格证明或未达合格标准者,为训练成绩不及格。
  
  第一项之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应行训练人员,于训练期间得经司法院或法务部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予以退训,并函送保训会核备。
  
  第 10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1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2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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