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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颁布时间】 2004-01-14
【实施时间】 2004-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 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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