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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5年第73号
【颁布时间】 2005-08-08
【实施时间】 2005-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20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失效]

[接上页]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十五条 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属于适用第十三条情形的,适用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均无本规定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4第8号《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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