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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5]89号
【颁布时间】 2005-07-27
【实施时间】 2005-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以及政府资金安排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以工代赈项目,按照以工代赈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专项建设资金的其它项目,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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